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91號再審原告 周坤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鄢來珊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1757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經核定者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萬118元(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57號卷第28頁),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