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李○融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李宸安 法定代理人 廖于瑩 被告 胡嘉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8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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