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7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馬瑞華林方培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馬瑞華之身分證明文件(資料請勿遮隱)。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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