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8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鍾金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點文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高點文具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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