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7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銘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游祏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更正債務人為「游祏銘」(經查,債權人提供之房屋租賃契約,承租人為游祏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