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胡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林美黛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2│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3│聲請人之全部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4│請提出聲請前2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及聲請人自民國107│││年9月迄今之收入數額(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聲請人自107年9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5│請提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7年9月迄今平均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及計算方式(應臚列各項費用數額,如電話費、水電費、瓦斯費│││、膳食費、交通費、教育費、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並檢附證明文│││件或收據。│├──┼─────────────────────────────┤│6│聲請人最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7│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8│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7年│││9月起,並補登至最新)。│├──┼─────────────────────────────┤│9│聲請人若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並檢附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如有配偶,並應一併提出配偶、所扶│││養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聲請人與配偶就家庭生活支出及親屬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若由聲請人全數負擔,應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無法共│││同負擔之原因及證明文件。│├──┼─────────────────────────────┤│10│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7年9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