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1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代理人 丁漢中 債務人余志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2,966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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