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92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3樓法定代理人甲○○
43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1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12月31日至121年12月3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1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其借款期限為15年,自92年1月16日起至107年1月16日止以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每月為一期,分181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6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90,78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39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編號├───┬────┬───┬───┬────┤├──┬──┬────┤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 德安 ││5之1│田│││44│19分之1│ 邱明 │├──┼───┼────┼───┼───┼────┼─┼──┼──┼────┼──────┼────┤│002│花蓮縣│花蓮市│德安││5之10│田│││48│19分之1│邱明│├──┼───┼────┼───┼───┼────┼─┼──┼──┼────┼──────┼────┤│003│花蓮縣│花蓮市│德安││6│建│││405│10000分之490│邱明│├──┼───┼────┼───┼───┼────┼─┼──┼──┼────┼──────┼────┤│004│花蓮縣│花蓮市│德安││6之7│建│││75│19分之1│邱明│└──┴───┴────┴───┴───┴────┴─┴──┴──┴────┴──────┴────┘┌──────────────────────────────────────────────────────┐│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92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081│花蓮市○○○○○段6│住家用、│四層75.57│75.57│││平方公尺│全部│邱明││││一街2巷5之│地號│鋼筋混凝│││││││││││4號││土造五層│││││││││││││樓││││││││└──┴───┴─────┴────┴────┴─────┴───┴───┴───┴─────┴───┴───┘
共同使用部分:德安段1087建號、面積:244.97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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