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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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8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志銘 上訴人即被告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連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三井住友 ファイナンス&リ一ス株式會社
(SumitomoMitsuiFinanceandLeasingCompany,Limited間因
102年度字重訴第28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四億零五百萬元(折合新台幣以今日排告匯率1:0.2963計算,應為新台幣120,00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69,1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