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63號聲請人 盧秀春 (即 莊財松 之繼承人)代理人 莊誌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11年除字第14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