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44號聲請人 劉玉龍 訴訟代理人 王立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曉玲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2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2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