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02號上訴人 李新亭 法定代理人 鍾雪霞 訴訟代理人 李郁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辛曼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民國111年4月18日111年度簡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1,6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陳乃翊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