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0176號債權人 連夏友 債務人簡章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