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共同持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告 李聖慈
高致遠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沐芝 律師
侯水深 律師原告 高黃桂蘭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高慧文 被告 高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共同持分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0年11月25日上午9點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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