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55號原告 潘詠祥 原告 張慧玲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朱基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僅於刑事庭中以言詞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然關於其餘起訴狀應記載之事項均未記載,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於準備書狀中補正下列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請求金額明細、計算式及據以支持其論據之證據資料。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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