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89號原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曾燦金 原告臺北市中山區中正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方芳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妤 律師被告 陳黃麗芳
陳漢洲 (民國64年8月3日遷出日本,68年3月21張 陳淑雲 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陳瓊苓 律師被告 陳貞雲
陳漢文 (民國55年1月7日遷出美國,64年4月28 陳碧華 陳瑞雲 (民國63年7月11日遷出加拿大,64年4月 陳漢維 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被告 陳若華
張樹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柒拾元、58,5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柒拾元、81,370元」、「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伍拾元、58,2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萬壹仟零伍拾元、81,050元」。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主文欄第六項「新臺幣貳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