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稅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怠報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稅簡字第13號原告 蔡太國 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李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怠報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