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857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北簡字第2857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8年度北簡字第2857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下午4時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中山區
,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
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3,900元,嗣於訴訟中以書狀減
縮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2,9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求基礎事
實同一,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首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合先敘明。又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日前出借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與無駕駛執照、行車執照之訴外人
丙○○,丙○○於96年7月31日2時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
臺北市○○區○○○路與新生北路口時,未讓直行車先行、
違反禁止左轉標誌左轉彎,撞及原告騎乘之車號000-000號
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造成原告尾椎扭傷及拉傷併骨
折等傷害,醫療費用4,950元、六個月工作損失120,000元
、精神賠償60,000元,及系爭機車必要修復費用18,000元,
被告出借車輛與丙○○,丙○○違規駕車肇事過失傷害原告
,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所為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爰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202,9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抗辯略以:被告與訴外人丙○○素不相識,系爭車輛雖
本為伊所有,然購入均交由兄長使用,兄長因欲更換交通工
具,遂委託友人介紹,爾後將系爭車輛售予丙○○,丙○○
當場支付價金100,000元與被告兄長,口頭允諾於96年6月
15日交付餘款,然其後又以業務洽公需車孔急為由,要求被
告兄長交付系爭車輛,兄長不疑有他,當場交付系爭車輛,
整個買賣過程中均係被告兄長出面處理,被告與丙○○從未
見面也不相識,自無原告所稱被告明知丙○○無駕駛執照、
行車駕照而出借車輛之情形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
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7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
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
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
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當事
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現場照片14紙、修車明
細表、收據、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文件為證,然被
告既否認明知丙○○無駕駛及行車執照而出借車輛乙事,原
告即應就被告明知而出借系爭車輛之情,舉證以實其說,原
告提出之前揭文書,僅能證明丙○○於前揭事故中,有過失
傷害原告致傷行為,然就被告亦應與丙○○過失傷害行為同
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被告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行為、該保
護他人法律為何等節,均無從證明。揆諸首揭判例與條文規
定,原告既未舉證自己主張事實為真,所為請求,即非有據
;被告抗辯情詞,亦無庸再予審究。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
請求被告給付202,9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金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錫欽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合計2,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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