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欣國際有限公司因98年度北簡字第7590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叁拾貳萬貳仟伍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
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