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399號
原 告 五福新城萬壽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鈺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399號
原 告 五福新城萬壽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