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 林厚權 原告 林珮仙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榮閣 法定代理人 許莉卿 訴訟代理人 陳美辰 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8,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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