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 陳俊文 被告 陳俊成 之遺產管理人 蘇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152元【計算式:(第288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9,156元/㎡×面積29,474㎡×權利範圍42/29474=804,551.9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99,6
00元=904,1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