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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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57號聲請人 黃柏盛 上列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甚明。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未扣案之IPhone8手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聲明異議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未扣案之IPhone8手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確定,後檢察官以
108年執字第15343號、108年執沒字第6726號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在卷可參。是本件聲明異議所指執行不當者為執行前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8號判決,而前開判決係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另為有期徒刑及沒收之諭知,故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應向諭知裁判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為之,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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