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違反建築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2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審理(當日傳喚證人丁○○、證人甲○○及被告即證人乙○○〈關於被告丙○○部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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