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判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判字第45號聲請人丙○○即告訴人日本千業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被告甲○○69歲(民
乙○○76歲(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部分更正為「代理人林禮模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代理人林禮模律師」部分,誤載為「代理人張啟富律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