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9號上訴人乙○○
丙○○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訴字第2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52,2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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