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李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奕菲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