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86號上訴人 周敏祥 被上訴人 柳元生 訴訟代理人 劉文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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