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家猛上列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家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家猛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民國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534號卷附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3至5、6至8所示之罪刑,分別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9月、9月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4月之範圍。另參以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為搶奪罪;附表編號3至5、9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各該部分罪名之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時間相距非長,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子惠附表:
┌───────┬───────────┬───────────┬───────────┐│編號│1│2│3│├───────┼───────────┼───────────┼───────────┤│罪名│搶奪│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6年1月22日│106年1月23日│106年1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案號│年度偵字第1366號、第13│年度偵字第1366號、第13│年度偵字第1366號、第13│││67號、第1975號│67號、第1975號│67號、第197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63號│106年度訴字第263號│106年度訴字第263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63號│106年度訴字第263號│106年度訴字第263號││├───┼───────────┼───────────┼───────────┤│判決│判決確│106年4月25日│106年4月25日│106年4月25日│││定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項│第2項│├───────┼───────────┼───────────┼───────────┤│犯罪日期│105年12月31日│105年12月31日│105年12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案號│年度偵字第1366號、第13│年度偵字第1366號、第13│年度毒偵字第427號、第5│││67號、第1975號│67號、第1975號│79號、第61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63號│106年度訴字第263號│106年度簡字第895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7日│106年5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63號│106年度訴字第263號│106年度簡字第895號││├───┼───────────┼───────────┼───────────┤│判決│判決確│106年4月25日│106年4月25日│106年6月4日│││定日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5年12月20日│106年1月7日│106年1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案號│年度毒偵字第427號、第5│年度毒偵字第427號、第5│年度偵字第7434號、第75│││79號、第614號│79號、第614號│32號、第778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95號│106年度簡字第895號│106年度易字第1481號││├───┼───────────┼───────────┼───────────┤│事實審│判決│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5日│107年5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95號│106年度簡字第895號│106年度易字第1481號││├───┼───────────┼───────────┼───────────┤│判決│判決確│106年6月4日│106年6月4日│107年6月5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