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921號聲請人 陳奕揚 上列聲請人陳奕揚因與相對人 歐陽霆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奕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台端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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