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更一字第7號聲請人 侯水深 律師(即城中泰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城中泰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破產管理人侯水深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城中泰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在案,而破產人城中泰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經全部變價後之現金總額為新台幣(下同)226,093,872元,扣除破產財團費用後,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分配金額欄所示。為此,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
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