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陸軍第十軍團反.代表人 周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春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6,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