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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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成顯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710號),本院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賭資新台幣伍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之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成顯旺等人因賭博案件,前於民國(下同)99年2月24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99年度速偵字第714號為緩起訴處分,經駁回再議在案,於同年3月8日確定,至100年3月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之一條規定,聲請將屬於被告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亦即當場之賭博器具暨在賭檯之財物之扣案之撲克牌1副、賭資新台幣500元,屬於專科沒收之物,均諭知沒收。
三、經核,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之一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洪俊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