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15號聲請人 李澄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22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7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00│ 吳崇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105年7月20日│605,990元│NW0000000│李澄郎││1││潭分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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