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7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邱俊龍 發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惟被告邱俊龍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94,402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已
繳之新台幣5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請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