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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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4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凱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8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