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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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羅小字第11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吳志明
被 告 張勝崴 (原名: 張軒齊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二
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婉玉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