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勞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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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勞小字第1號
原告 宋茜蒂
訴訟代理人 宋明仁
被告 許績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65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命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 王鴻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