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11號原告 林瑞成 律師即 蘇庚癸 之破產管理人被告 林世芬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被告於民國97年9月24日,以訴外人蘇庚癸在95年4月14日,以坐落臺南市○○區○○段188、188之1、189、189之1、190地號土地,及臺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設定予被告之最高限額新臺幣60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尚未全額受償為由,聲明參與分配,並檢附蘇庚癸與訴外人 彭心如高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暉公司)共同簽發之面額500萬元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影本1紙為證。惟蘇庚癸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為何?系爭本票所示之債權與高暉公司積欠被告之債務間之關連為何?並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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