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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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24號原告李○嘉住屏東縣○○鎮○○路00巷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原告訴請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