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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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 何建銘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053元【按即被告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5114號強制執行事件中主張對原告之債權本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