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91號原告 魏茂森 訴訟代理人 魏義庭 被告 張榮松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初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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