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簡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115號

聲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相對人彗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彗宏事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查該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6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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