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115號
聲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相對人彗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彗宏事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查該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6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