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131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被告 楊明釗 籍設彰化縣○○市○○路000號0○○○○○○○)(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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