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9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宇平 發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7,732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