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信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4萬4,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