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正陽選任辯護人陳彥勝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556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41號),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戊○○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將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仍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至108年1月23日間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帳戶)、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綽號「 阿榮 」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按:不能排除1人分飾多角之可能性,故無證據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有3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丁○○、丙○、甲○○及乙○○等4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至上開新光帳戶或玉山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嗣經丁○○、丙○、甲○○及乙○○等人匯款後發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丙○、甲○○及乙○○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0、13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甲○○及乙○○、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中之證述均大致相符(見警卷第26至28、37至38頁、第49頁正反面、第65頁正反面),復有玉山銀行及新光銀行顧客基本資料查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玉山銀行存款回條、新光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及玉山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8、21、33、35、
42、48、53、58至64、72頁,偵卷第18、21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新光帳戶及玉山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使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利用上開帳戶為詐欺取財之所為,係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就詐取款項依比例朋分報酬,或其他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又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所為上開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前揭帳戶之行為,幫助正犯詐騙告訴人丙○、甲○○、乙○○及被害人丁○○,侵害4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被告是以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茲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交付前揭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使用,進而使該集團成年成員得以利用前揭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並逃避犯罪查緝,造成上開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並同時使犯罪者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增加查緝困難,助長犯罪氣焰,危害社會治安,行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且與上開告訴人、被害人均成立調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此有刑事聲請匯款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臺灣銀行匯款明細資料在卷可查,見本院第65至69、75至87、99、125至127頁),並兼衡其犯罪動機、所參與犯罪程度、自述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水泥業、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3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佳,考量其一時失慮,而觸犯本件犯行,所生危害尚非甚重,且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上開告訴人、被害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丙○表示願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告訴人乙○○及被害人丁○○表示對本案沒有意見等語(參見卷附同上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顯見其確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記取教訓,強化法治認知,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同時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犯罪所得之範圍,應僅以行為人實際因犯罪所獲得之利益為限,倘行為人並未因此分得利益,或缺乏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因犯罪而有所得,自不應憑空推估犯罪所得數額並予以宣告沒收,以免侵害行為人之固有財產權。本案被告提供新光帳戶、玉山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惟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已取得任何對價,至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則係遭詐欺取財正犯取得,故依卷內現存資料,不能證明被告有因本案幫助詐欺犯行實際獲有犯罪所得,本案尚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房柏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1│被害人丁○○│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月23日,電聯││││丁○○,佯稱為丁○○之友人,急需用錢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2時55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之││││義民郵局,將新臺幣(下同)30,000元匯入││││新光帳戶內。│├──┼──────┼───────────────────┤│2│告訴人丙○│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月23日10時││││許,電聯丙○佯稱為丙○之弟弟,需要借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乃於同日14時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號之元大銀││││行,將80,000元匯入新光帳戶內。│├──┼──────┼───────────────────┤│3│告訴人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月23日15時││││及同年月24日10時許,電聯甲○○佯稱為吳││││又雯之友人,需要借款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乃於同年月24日14時30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之彰化││││銀行,將50,000元匯入玉山帳戶內。│├──┼──────┼───────────────────┤│4│告訴人乙○○│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月22日16時││││及同年月24日8時58分時許,電聯乙○○佯││││稱為同事「 周少康 」,需要借款云云,致柯││││ 浩祥 陷於錯誤,乃於同年月24日10時52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號之玉山││││銀行,將80,000元匯入玉山帳戶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