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99號原告 王網 被告 謝聰烽
孔麗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802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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