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紀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貳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五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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