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原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原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苗原簡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鴻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鴻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下列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毒品犯罪嫌疑
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應更正為「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二、「重其刑。」後增加「又其為警持強制
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命其採尿送驗時,主動向警方供出本案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乙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其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二、爰審酌被告高鴻文前有施用毒品受刑事處遇之紀錄,仍未能自我克制以戒除毒癮,戕害自身健康,並生對於社會安全與公共秩序之潛在危害,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其所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並未直接積極損害他人之利益、品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持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玻璃球,未據扣案,又非違禁物,且於日常生活容易再取得,欠缺犯罪預防之有效性,堪認無刑法上之重要性,復無積極證據足認現尚存在,亦無必予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韓茂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798號被告高鴻文男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鄰○○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鴻文前於民國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年2月5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248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又於104年間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苗簡字第1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6月4日徒刑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拘役30日,於105年7月4日出監(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即於106年6月11日4時許,在苗栗縣泰安鄉中興村某產業道路所停放之自用小客車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用火燒烤後產生煙霧,以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高鴻文為毒品調驗人口,員警於106年6月12日14時20分許,持本署檢察官所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高鴻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等證據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高鴻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檢察官韓茂山

更多裁判書